《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民法法典。光緒二十八年(1902)首次討論,任命沈家本、吳為修律大臣,擬制定刑法民法。1904年,清廷設立修律館,負責各種法律的起草和刪減。
民事立法是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民政部部長單賢向朝廷提出制定民法的主張後受到重視的。當年9月,憲法編纂館正式將民法編纂列入修法計劃。
次年10月,修法館聘請日本法學學士松岡義正為顧問,正式起草民法。宣彤元年(1909年3月)二月,因學士甘之邀,將《親屬與繼承》第二部呈送博物館起草。
擴展數據
《大清民法》起草前確立的三大立法原則:
1,采用各國通用的民法原則;
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論為指導;
3.充分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和風俗習慣,確定最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符合社會演進需要的規則。因此,民法草案的前三部分主要以現有的成文法和各國最新的法學理論為基礎,後兩部分則以中國的傳統倫理和民間習俗為基礎,風格各異。
吉林法學會-法律史精粹:清代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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