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也是建設單位使用土地的合法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在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