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

法律主觀性:

施工期間的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有:

1.車間內道路要暢通,排水系統要良好。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嚴格土地管理,臨時工程設施均布置在規劃用地紅線內;

2.及時清除棄土和建築垃圾,以便下班後清理場地;

3.不得損壞施工紅線圖外的農作物和樹木,嚴禁傾倒汙泥和垃圾。

法律客觀性: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 上一篇:檢察院是否對法院再審提出抗訴?
  • 下一篇:江西財經大學2022考研分數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