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並以壹定的投資(土地開發和建設成本)通過工程的方式提供給各種建設。
2、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作坊、手工作坊、建築安裝生產場地、渣(灰)場等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