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條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應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擅自以“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引導新建農村產業向規劃確定的建制鎮和小城鎮集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集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