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明確指出,侵犯名譽權必須符合四個條件:(1)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上四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宣傳他人隱私、侮辱、誹謗等行為都可以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
綜上所述,以下這些被迫公之於眾的違法人員,確實遭受了名譽的侵害。雖然罪犯是可恨的,但司法機關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無權對其進行懲罰,包括以下強制公開示眾和拘留。當犯罪分子被逮捕後,應立即移交給公安機關,使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