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第49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壹)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撫養人的。
4.《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
第二百六十壹條以遺棄罪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