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的頒布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壹件大事。“建築法”頌歌
布有許多重要的意義。
1.這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農村建設、住宅建設和國家重點建設的規模迅速擴大。建築業年產值達到7000多億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4%以上。建築活動已成為該國最重要的經濟活動之壹。因此,建築活動組織管理的水平、效果和效益直接影響到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效果和效益,進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2.這是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的需要。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建築市場日益活躍。建築法的實施可以有效規範建築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順利發展。
3.是振興建築業的需要。小平同誌早在1980就提出,建築業要
當它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築法》的頒布,從法律角度保證了國家對建築活動的統壹管理,並從投資體制、價格政策、市場機制等方面予以保障,為建築業深化改革、振興發展、發揮支柱產業作用創造了良好的法律條件。
4.這是建築活動管理的迫切需要。建築活動不同於壹般的生產活動,
造價巨大,建設周期長,生產場地移動,生產條件艱苦,社會影響廣泛,與人民生命財產關系密切。《建築法》的實施有利於加強建築活動管理,依法行政,規範承包行為,建立健康、高效、有序、統壹的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