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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附屬關系的法律責任

1.掛靠人是實際施工人,他有權向項目業主(施工人)和掛靠人(分包人)索賠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項目業主(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關聯人(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項目業主主張工程款;如果項目業主已經向關聯人支付了工程款,那麽關聯人就可以向關聯人主張權利。2.法院有權沒收雙方因履行附屬合同而獲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法律,法院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具體征收對象為:(1)對於關聯人,其違法所得應為扣除實際建設成本後的實際工程利潤。(2)對於關聯人,沒收其收取的項目管理費。3.關聯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承包工程未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施工企業和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妳公司也將受到罰款、降低資質甚至吊銷資質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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