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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復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各地要準確把握“六個百分之百”揚塵防治標準,依法科學控制揚塵防治重點區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和重點任務。禁止層層加碼,隨意增加揚塵防治要求。符合揚塵防治標準的項目不得采取停工措施;對於不達標的項目,要幫助其盡快達標,盡快開工建設,形成實物工作量。對不顧客觀實際,采取“緊急關停”“全部關停”“先停”等“壹刀切”做法的,將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曝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壹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應當監理或者檢查的工程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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