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的工期壹般由定額確定,分為日歷工期和實際工期。日歷工期按從開工到竣工的所有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天數;實際工期的計算方法是從所有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不施工的天數和由於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不工作的天數。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建築法》第十條在建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建築法》第十壹條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停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