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艾滋病檢測呈陽性者,不得采集或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的科研和教學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血制品的,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
禁止進出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用於臨床醫療。但出於人道主義和挽救生命的目的,允許進出口臨床急需和捐獻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中國紅十字會辦理出入境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制定。
依照前款規定進出口的特殊血型、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