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安全事故都是由於施工方操作不慎造成的,施工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施工方(常駐代表)在安全事故中存在明顯過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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