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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甲方未及時審核乙方結算書,造成後果,乙方應如何索賠?參考了哪些法律和術語?

1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未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和資料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

建設部《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

上述文件中,前兩份文件逾期未回復竣工結算報告的,直接視為發包人認可,與後壹份文件中規定的只有在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逾期未回復竣工結算報告的視為發包人認可不壹致。在性質上,前兩個文件屬於法規,後壹個文件屬於司法解釋,從效力上來說地位更高。因此,如果施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很難直接要求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

2.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那麽妳可以依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利息,當然妳也可以起訴要求和解,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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