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保證書。
第二十四條罪犯保外就醫期間,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擔保人擅自離開住宅區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障人的治療、護理、復查和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助擔保人履行定期審查條件,並按規定向執行機關報告;
(五)保證人保外就醫消失,或者保證人死亡的,應當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辦法》第二十三條發現監獄在報告暫予監外執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壹)保外就醫罪犯所報疾病不屬於保外就醫罪犯病殘範圍的;
(二)報告保外就醫罪犯因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無效,原判執行刑期不足三分之壹的;
(三)報告保外就醫的罪犯自殘的;
(四)申報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五)對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報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6)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沒有完備的法律程序;
(七)其他違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