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國務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規;即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了相關事項,但根據民主憲政原則不屬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範圍的,行政法不得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所依據的憲法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
擴展數據:
立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並根據實際需要授權國務院作出決定。
除了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外,其中壹些事項應當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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