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置消防指揮中心,負責消防指揮中心的運行、監控和管理。
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3 .建築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工作制度,確保消防設施長期處於可靠、準確、靈敏的運行狀態。
4.建築物的使用和管理應保持有相應的建築消防設施。
有資質的企業簽訂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維護合同,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5.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進入。
進行日檢、月檢、季檢、年檢,每年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檢驗機構進行壹次確認性檢驗。
6.自檢和驗證性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以及建築物的生產情況
權利人或使用人必須解決和整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7.使用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8.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和定期檢查、
維護和運行檔案,每季度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壹次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