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第五章《江蘇省節能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江蘇省節能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設計、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監督檢查單位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壹)項規定,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數據和分析報告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 上一篇:101委員會管轄的犯罪清單
  • 下一篇:揭陽市新鄉鎮如何辦護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