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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委員會管轄的犯罪清單

主要是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法律分析

監察委員會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貪汙賄賂、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物資犯罪等四大類70件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權力,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犯罪,包括有關法律規定的“貪汙賄賂”和“瀆職”以及國家機關實施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的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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