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2.殘疾補償。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該雇員下落不明。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