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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184江西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日。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自2011 1 0 1起執行。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為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酒店、豪宅、別墅、會所、客棧、招待所和家庭式旅館,以及為公眾提供定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簡稱旅館)。

壹、開辦旅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

2 .營業場所的建築安全、消防設施和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3.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如果利用地下空間經營酒店,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4.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售、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2.對值機旅客不核實、不登記;

3.為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或者為明知持有假身份證件、使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旅客登記住宿;

4.憑壹份有效身份證件為兩名以上旅客登記住宿;

5.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

法律依據:《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和遊客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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