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三。處置方法
(1)分類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直接債務。根據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業務價值、償債能力、資產負債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並重組等分類處置。積極追索有償債能力的去產能企業,有效防範惡意逃廢債務。
(2)分離“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在企業集團中的資產或營業收入比例、去產能企業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比例,自主協商後,將實際用於“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債務從企業集團集體舉借債務中分離出來。經整理的集體舉借債務可納入“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直接債務進行處置。
(三)自主協商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與債權人經自主協商,可取消或部分取消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對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根據去產能占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的比例等因素予以部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