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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企業處置措施

法律分析:僵屍企業的處理方式有兩種:破產機制是處理僵屍企業極其重要的金融和法律方式;分類處置,因企施策:對扭虧無望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通過兼並重組、股權轉讓、發行債券、債轉股等方式,引導企業年輕化。“僵屍企業”多為停產或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的企業。它們依靠政府補貼和銀行貸款來維持運營,主要是在產能過剩的行業。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三。處置方法

(1)分類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直接債務。根據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業務價值、償債能力、資產負債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並重組等分類處置。積極追索有償債能力的去產能企業,有效防範惡意逃廢債務。

(2)分離“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在企業集團中的資產或營業收入比例、去產能企業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比例,自主協商後,將實際用於“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債務從企業集團集體舉借債務中分離出來。經整理的集體舉借債務可納入“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直接債務進行處置。

(三)自主協商處置“僵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與債權人經自主協商,可取消或部分取消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對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根據去產能占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的比例等因素予以部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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