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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前面有壹個障礙物

法律主觀性:

前方有障礙物的交通規則如下:

1.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方先行。

2.如果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則有障礙的壹方先走。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對向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道路上,無障礙的壹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壹方先走;

(3)在窄坡上,上坡側先走;但是,當下坡的壹方已經走到半路,上坡的壹方還沒有上坡的時候,下坡的壹方先走;

(四)在狹窄的山路上,不靠山的壹方先行;

(5)夜間通行時,在距離對向來車150米處使用近光,在狹窄道路、橋梁上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使用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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