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有障礙物的交通規則如下:
1.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方先行。
2.如果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則有障礙的壹方先走。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對向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道路上,無障礙的壹方先行;但當有障礙的壹方已進入障礙路段,無障礙的壹方未進入時,有障礙的壹方先走;
(3)在窄坡上,上坡側先走;但是,當下坡的壹方已經走到半路,上坡的壹方還沒有上坡的時候,下坡的壹方先走;
(四)在狹窄的山路上,不靠山的壹方先行;
(5)夜間通行時,在距離對向來車150米處使用近光,在狹窄道路、橋梁上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使用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