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八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交通警察是指在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工作的人民警察。它是警察的壹種,主要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檢查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牌照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組織宣傳交通法律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行為人,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