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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道路上執法時,有哪些行為是嚴禁的?

法律解析:交通警察在路面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壹)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和車輛號牌。(二)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四)違法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機動車。(六)打罵或者故意刁難交通違章者的。(七)因自身過錯與交通違章者或圍觀者發生糾紛或沖突。(八)從事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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