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賠償。索賠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材料:
(壹)強制保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賠償申請書;
(3)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5)被保險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供交通事故記錄協議;
(6)受害人財產損失證明、人身傷殘證明、相關醫學證明、損失清單、費用單據;
(7)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人身傷亡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