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分包: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但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動操作部分進行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分包出去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勞務作業費外,還承擔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的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