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南京江北新區總體規劃二。適用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適用於江北新區環評審批權限範圍內的項目:
(1)江蘇自貿區(南京片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附件1);
(二)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中的建設項目。具體名單依據《江蘇省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審批改革實施方案》中的《江蘇省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審批改革試點範圍》(附件2)。
(三)已進行規劃環評的合規園區內符合園區產業導向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合規園區名單按照《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下列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壹)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確定),環境風險評估等級在三級(含)以上的;
(二)環評編制過程中,利益相關方提出異議或公眾反應強烈的;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工程和重大項目;
(四)汙染物或危險廢物排放量大,總量指標難以平衡,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
(五)跨越或者涉及國家生態保護紅線和江蘇省生態空間控制區的;
(六)項目未經環評批準已開工的;
(七)建設單位在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或失信行為;
(8)環評單位和編制主持人上壹年度江北新區環評服務考核等級為“差”,或其編制的《環評審批行政許可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告知承諾制被撤銷未滿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