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另外,需要知道的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查閱或者復制。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審查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或者按規定期限將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印的材料上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