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保外就醫的法律程序

保外就醫的法律程序

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條件是:(1)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二)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喪失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四)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已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刑期已超過原判刑期三分之壹,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醫療無效的。程序如下:(1)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討論通過後報監獄管理部門初審,批準後再做傷殘鑒定;(二)監獄、勞改隊、少年拘留所攜帶罪犯保外就醫意見、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傷殘鑒定和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3)審批合格後,辦理出境手續。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 上一篇:母親節文案關於母親節文案的短句
  • 下一篇:有沒有很多後臺軟件和信息溝通的mac版拼多多商家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