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壹)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條件。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向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和參加勘查的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