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人用具費、誤工費。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費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取得交通事故賠償後償還。2.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已經領取交通事故賠償金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者傷殘生活補助金的,不再發放壹次性工傷保險死亡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的,除上述兩項待遇外,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4.因交通違法行為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3條*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上一篇:嘉興南湖學院職能部門工作體會下一篇:工商註冊,經開區:業務接聽公司註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