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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諒解書中免除刑事責任的模式

法律分析:諒解書:對,司機(即肇事者)在哪個路段與受害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肇事者積極與受害人親屬協商賠償事宜,自願達成“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協議”。行為人支付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以人民幣為單位。對於受害人的死亡,司機XXX向我們的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並在經濟情況並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協商經濟賠償,通過各種渠道提出賠償。我們認為他的悔改是好的。作為死者家屬,我們也能理解肇事者的疏忽。因此,在請求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將予以從輕處罰。此信致某縣公安局某縣人民檢察院,致某縣人民法院:XXX(死者父親)XXX(死者妻子)XXX(死者兒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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