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民法通則》第壹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損失車內物品的費用、搶救車輛的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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