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侵權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