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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為他人辦理合法代言人。

利用自己的身份為他人做合法代言人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冒充他人名義,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也會對其他守法公民造成損害。因此,我們應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欺詐和非法行為,遵守誠信原則,尊重他人的權益,具體如下:

1,出租、出借身份證(當事人)和使用他人身份證(對方)是不允許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冒用或轉借他人身份證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壹旦公司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可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股東和監事明知他人用於註冊公司而借錢給他人或從他人處獲取報酬,他們也將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抽逃資金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2.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等。;

3.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4.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綜上所述,把身份證借給別人是有風險的,所以要了解公司的具體用途,提高法律意識,學會拒絕和規避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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