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車輛投保了強制保險和商業三方保險的侵權人,先行墊付的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法院在壹並處理受害方支付的費用時,將審查受害方每項具體損失的原始票據。在現金支付的情況下,如果受害方否認,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收據或銀行支付記錄;收取現金的壹方應保留證明其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所以,在交接現金、票據等材料的過程中,最好雙方都拿好相關證據,比如要求受害人在收到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後開具收據。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最好註意是用來支付醫療費用的,最好要求受害人也開具收據。否則,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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