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現場執法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保障交通警察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非現場道路交通執法過程中收集證據、糾正和處罰機動車違法行為,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使用電子監控設備收集證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非現場執法的適用範圍包括:機動車違法停車、逆行、無序掉頭、遮擋號牌、超速、越線、壓線停車或者行駛等。
第五條交通警察用於機動車違法取證的技術設備,應當經縣級以上質量技術檢驗部門計量檢定。未經國家認證授權的質量技術檢驗部門檢定或者不在檢定有效期內的技術監控設備,不得用於非現場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