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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林權證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分析: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基本農田造林不予登記,林權不予登記。

1.書面申請(包括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者林木使用權人、林地及其地上樹木的位置、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品種、林地等。);

2、林權登記申請表(壹式兩份);

3、1:10000地形紅線圖(壹式兩份,加蓋林地所有者和林業站印章);

4.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5、申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的證明文件;

6、公示表、公示照片、林權臺帳;

法律依據:《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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