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核對型號、顏色和號牌;
3.檢查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
4.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向機動車駕駛員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並視情況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火或者要求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詢問駕駛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與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相貌;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核對型號、顏色和號牌;檢查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