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在道路上攔停汽車;
3、交通稽查部門通常只能在固定檢查站進行車輛檢查,檢查站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4.交通部門與交警聯合執法時可以參與上路執法,但必須有法律依據;
5、交通執法人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隨意攔車,這是壹種不規範的執法行為。
交通執法的權力制約;
1,必須依法行使權力,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
2、履行職責時,應出示相應的執法證件,無證執法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執法應當公正文明,不得有侮辱、威脅、毆打或者變相毆打當事人的行為;
4、不得濫用職權,車輛或人員無違法行為不得隨意停車接受檢查。
綜上所述,交通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的固定檢查站進行攔停和處罰,且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沒有法律依據隨意攔車,將構成不規範執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