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會法是在教會與世俗國家政權的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它與各種世俗法相互排斥、相互滲透,在中世紀成為西歐的重要法律。
(2)羅馬法通過教會法的橋梁作用在中世紀得以延續。
(3)從12世紀到15世紀,羅馬法的復興依賴於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作用。
(4)確立了西方方法的“理性”傳統,促進了世俗法的文明與進步。
(5)教會法與西方“法律至上”的傳統,即罪刑法定原則密切相關。“法律至上”的信仰根植於教會法中“世界本身服從法律”的神學信條,也與教會和教會法造成的世俗和宗教權威的二元性有關。正是教會法奠定了將法律視為信仰本質的西方法治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