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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的作用

教會法本質上是與神學密切相關的神權法,而不是世俗的國家法。隨著教會地位和權力的不斷提高,教會法演變為超越國界的全面的、普遍的法律制度,呈現出世俗的封建主義和制度完備性的特點。教會法作為壹種系統的法律,形成於20世紀末,112年末,13年初。此後,教會法學家不斷地將現有的不同性質的因素進行組合和重構,使教會法體系更加完備。其主要功能如下:

(1)教會法是在教會與世俗國家政權的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它與各種世俗法相互排斥、相互滲透,在中世紀成為西歐的重要法律。

(2)羅馬法通過教會法的橋梁作用在中世紀得以延續。

(3)從12世紀到15世紀,羅馬法的復興依賴於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作用。

(4)確立了西方方法的“理性”傳統,促進了世俗法的文明與進步。

(5)教會法與西方“法律至上”的傳統,即罪刑法定原則密切相關。“法律至上”的信仰根植於教會法中“世界本身服從法律”的神學信條,也與教會和教會法造成的世俗和宗教權威的二元性有關。正是教會法奠定了將法律視為信仰本質的西方法治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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