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