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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處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1)對於警告、記過處分,公立學校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確定,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二)降低崗位等級或解聘,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三)解聘、辭退公辦學校教師由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升、人才使用等資格。,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屬學校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教師,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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