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打學生不僅是違法或犯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師德。除了接受相應的法律處罰,還會受到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的處罰。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教育不改。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在老師打他們的情況下,無論從哪個層面來說,老師打學生的行為實際上都構成了侵權。這時候自然要追究老師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