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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1。調查取證。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中發現、領導批準、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要有視頻資料、與違法當事人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有證人證言等證據;第二,識別違章建築。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作出認定。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四、發放執法證件。縣(區)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五、強制拆遷的審批。第六,制定拆遷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七日前發布公告;七、實施拆遷。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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