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
1.教師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2.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
第三,法律責任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