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要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享受三倍的工資報酬。那麽,如果這個規定與用人單位的制度規定相沖突,該如何處理?節假日加班已經成為餐飲等服務行業的慣例。有些單位會在節假日前後安排員工補休,以此抵消加班工資。這合法嗎?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決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以後補回來不發加班工資嗎?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法定節假日為帶薪休假,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而不是安排補休。所以員工即使補休,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法律客觀性:
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