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細化管理措施。學校應當將手機管理納入學校日常管理,制定具體措施,明確統壹存放的場所、方式和責任人,提供必要的存放設備。應采取在校園設置公用電話、設立班主任溝通熱線、探索使用具有通話功能的電子學生證,或為其他家長提供便捷的聯系學生的方式等措施,解決學生與家長之間的通話需求。加強課堂教學和作業管理,不得使用手機布置作業或要求學生使用手機完成作業。
第三,加強教育引導。學校要通過國旗下講話、班會、心理疏導、校規校紀等方式加強教育引導。,使學生科學合理地對待和使用手機,提高信息素養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簡單粗暴的管理行為。
第四,做好家校溝通。學校應當向學生家長告知手機管理的要求,並說明過度使用手機的危害和加強管理的必要性。家長要盡到教育責任,加強對孩子使用手機的監督管理,形成家校合力。
第五,加強監督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細化手機管理規定,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及時解決學校手機管理存在的問題。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校手機管理納入日常監管範圍,確保相關要求得到全面落實,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