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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學培訓新規定

法律分析:第壹,明確設定標準。為教學培訓機構發展設定明確標準,有利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準培訓等突出問題,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二是依法核準登記。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取得辦學許可證,再根據其類型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

三是規範培訓行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課時等。向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要實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壹次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校外培訓機構許可實行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對通過審核登記的機構在政府網站公布機構名單和主要信息,對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第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履行保護學生權益的法定職責,健全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機制。

第四條學校學生保護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註重保護與教育相結合,適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關心每壹個學生,尊重學生的權利,傾聽他們的意見。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在校學生保護的配套措施和服務體系,加強對在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指導、監督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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